阅读下列说明,回答问题1至问题5,将解答填入的对应栏内。 [说明] 某省政务信息网建设项目全部由政府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已经主管部门批准,现决定对该项目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定承建单位,确定了投标保证金的数目,并委托某工程咨询单位

admin2010-04-08  30

问题 阅读下列说明,回答问题1至问题5,将解答填入的对应栏内。
[说明]
   某省政务信息网建设项目全部由政府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已经主管部门批准,现决定对该项目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定承建单位,确定了投标保证金的数目,并委托某工程咨询单位为该项工程编制标底。招标人于2006年8月8日在国家级报刊上发布了招标公告,并规定2006年9月5日14时为投标截止时间。招标工作步骤如下:
   (1) 发放招标邀请书。
   (2) 发布招标公告。
   (3) 投标单位资格审查。
   (4) 召开标前会议(先进行现场踏勘)。
   (5) 接受投标书。
   (6) 开标。
   (7) 确定中标单位。
   (8) 评标。
   (9) 发中标通知书。
   (10) 签订合同。
   A、B、C、D、E等5家公司购买了招标文件,并于2006年9月5日14时前提交了投标文件,但是投标人E由于银行手续方面的问题,于2006年9月5日16时才提交投标保证金。开标会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省公证处到场监督。开标前招标代理机构组建了10人评标委员会,其中包括招标人代表6人。结果A、B、C、D等4个单位的投标报价均在7000万元以上,但由工程咨询单位编制的标底为5000万元,A、B、C、D的投标价与标底相差2000余万元,引起了投标人的异议。这4家投标单位向该省有关部门投诉,认为该工程咨询单位在编制标底的过程中,漏算了多项材料、设备、软件等费用,并少算了工作量。为此,招标人请求省内的权威部门对原标底进行了复核。2006年12月10日,该权威部门拿出复核报告,证明该工程咨询单位在编制标底的过程中确实存在这4家投标单位提出的问题,复核标底与原标底相差近2000万元。
   由于上述问题久拖不决,招标人决定终止本次招标,重新进行招标。

选项

答案正确的排列顺序是(1)→(3)→(2)→(4)→(5)→(6)→(8)→(7)→(9)→(10)。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考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理解与掌握程度。
   《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潜在投标人是指知悉招标人公布的招标竞争的供应商或承包商。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既是招标人的一项权利,也是大多数招标活动中经常采取的一道程序。这个程序对保障招标人的益,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资格审查程序是为了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剔除资格条件不适合承担或履行合同的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这种程序对复杂的或高价值的招标项目特别有用,甚至对于价值较低但技术复杂或高度专业化的招标项目也是非常有帮助的。如果越过这道程序,而直接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和比较,不仅费用要高得多,而且也更加耗费时间。采用资格审查程序,可以缩减招标人评审和比较投标文件的数量。另外,有的资信较好、能力较高的供应商或承包商,往往不愿意与不合格或名声不好的供应承包商进行竞争,以免失去他们的“面子”。因此,资格审查程序可能是这些资信较好、能力较高的潜在投标人决定是否参加投标的一个重要条件。
   一般来说,资格审查可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预审是在招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是在投标后(一般是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是否进行资格审查及资格审查的要求和标准,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这些要求和标准应平等地适用于所有的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招标人不得规定任何并非客观上合理的标准、要求或程序,限制或排斥投标人,后者会给投标人以不公平的待遇,最终也会限制竞争。
   就[问题1]在答题的时候,因为题目中并没有说明是进行预审还是后审,因此把第(3)项内容放在第(2)项之前或者第(6)项之后,都是正确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投标程序如下:
   (1)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2)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3) 投标人投标。
   (4) 开标。
   (5) 评标。
   (6) 确定中标人。
   (7) 订立合同。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V3x7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