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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天砖厂是一有限合伙企业。王某和李某是有限合伙人,林某和郑某是普通合伙人。2007年7月,段某希望入伙成为有限合伙人,王某和其他合伙人在会议表决时都表示同意,但在合伙协议中规定段某在入伙的前一年内不得获取分配的利润。此外,会议还决定用王某的一栋房屋为本企业
明天砖厂是一有限合伙企业。王某和李某是有限合伙人,林某和郑某是普通合伙人。2007年7月,段某希望入伙成为有限合伙人,王某和其他合伙人在会议表决时都表示同意,但在合伙协议中规定段某在入伙的前一年内不得获取分配的利润。此外,会议还决定用王某的一栋房屋为本企业
admin
2015-09-11
24
问题
明天砖厂是一有限合伙企业。王某和李某是有限合伙人,林某和郑某是普通合伙人。2007年7月,段某希望入伙成为有限合伙人,王某和其他合伙人在会议表决时都表示同意,但在合伙协议中规定段某在入伙的前一年内不得获取分配的利润。此外,会议还决定用王某的一栋房屋为本企业向银行的一笔借款提供担保。2007年8月,红星建材厂的一名业务员来到砖厂希望购买墙砖10万块。此时其他合伙人都出差在外,王某为揽住生意就以普通合伙人的名义与业务员签订了合同。2007年9月,因为发现墙砖质量不合格,红星建材厂向合伙企业索赔5万元。对上述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以下哪一项叙述是正确的?
选项
A、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王某的表决行为和担保行为都是违法的
B、合伙协议不对段某分配利润的做法是违法的
C、王某的行为构成表见合伙,他应当对红星建材厂和银行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段某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答案
D
解析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68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人伙、退伙;(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八)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昕以A错误。根据该法第69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故B错误。根据该法第76条的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该条规定即为表见合伙,它只导致对特定交易承担连带责任,所以王某只对红星建材厂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银行债务仍应承担有限责任,所以C错误。根据该法第77条的规定:新人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故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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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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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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