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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凡公司与五悦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由亿凡公司向五悦公司供货;五悦公司经连续背书,交付给亿凡公司一张已由银行承兑的汇票。亿凡公司持该汇票请求银行付款时,得知该汇票已被五悦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但法院尚未作出除权判决。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亿凡公司与五悦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由亿凡公司向五悦公司供货;五悦公司经连续背书,交付给亿凡公司一张已由银行承兑的汇票。亿凡公司持该汇票请求银行付款时,得知该汇票已被五悦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但法院尚未作出除权判决。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dmin
2021-09-16
29
问题
亿凡公司与五悦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由亿凡公司向五悦公司供货;五悦公司经连续背书,交付给亿凡公司一张已由银行承兑的汇票。亿凡公司持该汇票请求银行付款时,得知该汇票已被五悦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但法院尚未作出除权判决。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选项
A、银行对该汇票不再承担付款责任
B、五悦公司因公示催告可行使票据权利
C、亿凡公司仍享有该汇票的票据权利
D、法院应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
答案
C
解析
选项A说法错误,不选:根据《票据法》第44条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本题中该汇票已经由银行承兑,虽然申请了公示催告但并未作出除权判决,故银行仍承担付款责任。选项B说法错误,不选:本题中,五悦公司已经将汇票连续背书交付给亿凡公司,其不是持票人,已经不享有票据权利,并且其在交付汇票后申请公示催告的行为明显属于恶意。即使申请了公示催告,也只是暂停了付款的支付,亿凡公司仍然没有持有票据,依然不存在票据权利可言,更谈不上行使票据权利了。选项C说法正确,应选:亿凡公司作为持票人本身就享有票据权利,虽然五悦公司向法院申请了公示催告,但是法院并未作出除权判决,因此,其仍享有票据权利。选项D说法错误,不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1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222条规定,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一方面,公示催告程序的终结存在裁定终结和除权判决两种结果;就本案而言,因两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五悦公司经连续背书,交付给亿凡公司一张已由银行承兑的汇票,亿凡公司依法持有该汇票,其属于利害关系人,若其在催告期间主张权利,公示催告程序应因此裁定终结,而不能作出除权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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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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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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