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admin2016-10-10  26

问题 论述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选项

答案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合同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债务的权利。其主要特征如下:①其存在的基础是双务合同的牵连性;②以合同一方合同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③属于延期抗辩权、一时抗辩权。《合同法》中规定了以下三种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没有约定履行顺序或约定应同时履行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得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构成要件包括:①须当事人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②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届清偿期。③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④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其效力主要在于:对方未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如果对方履行了债务,该权利即消灭。 (2)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有先后履行顺序时,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一方拒绝其履行要求的权利。 构成要件包括:①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②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③一方当事人有先为履行的义务。④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其效力主要在于:后履行一方可中止履行自己的债务;在先履行一方采取了补救措施、变违约为适当履行的情况下,后履行一方须履行债务。 (3)不安抗辩权,是指先履行一方在有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下,可暂时中止履行的权利。 构成要件包括:①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②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先履行债务且其债务已届清偿期。③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经营状况严重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 其效力主要在于:先履行一方有权中止履行,并可要求后履行一方提供担保。在后履行一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先履行一方应当恢复履行。如果后履行一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而且未提供适当担保,先履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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