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于2004年7月因故意伤害罪被取保候审,陈某在取保候审期间的哪项行为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被取保候审人应遵守的规定?

admin2009-03-25  24

问题 陈某于2004年7月因故意伤害罪被取保候审,陈某在取保候审期间的哪项行为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被取保候审人应遵守的规定?

选项 A、离开本县到另一县赶场贩卖产品,2日内返回
B、在传讯的时候因交通堵塞未能及时到案
C、与本案其他人商议对策
D、威胁证人,不许其出庭作证

答案2

解析 《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1款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因此,本题中陈某的A、C、D项行为均违反规定,只有B项中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故 B为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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