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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对“甲将乙击倒在地不省人事,丙路过见是仇人乙,以为昏过去了,出于报复心理,拔尖刀在乙胸口捅了一刀,后逃走。后经法医鉴定丙捅乙的刀伤是死后伤。鉴于丙的行为与乙之死亡之间无因果关系,故丙行为不能按犯罪处理。”进行辨析。
请对“甲将乙击倒在地不省人事,丙路过见是仇人乙,以为昏过去了,出于报复心理,拔尖刀在乙胸口捅了一刀,后逃走。后经法医鉴定丙捅乙的刀伤是死后伤。鉴于丙的行为与乙之死亡之间无因果关系,故丙行为不能按犯罪处理。”进行辨析。
admin
2014-05-11
39
问题
请对“甲将乙击倒在地不省人事,丙路过见是仇人乙,以为昏过去了,出于报复心理,拔尖刀在乙胸口捅了一刀,后逃走。后经法医鉴定丙捅乙的刀伤是死后伤。鉴于丙的行为与乙之死亡之间无因果关系,故丙行为不能按犯罪处理。”进行辨析。
选项
答案
对丙的行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理由是: 丙有杀人之故意,又有杀人之行为。虽然其在实施杀人的过程中,不知乙已死亡,但是,按照刑法理论的通说,如果丙存在杀人故意,那么就可以认为其主观上具有罪过,至于对象认识错误本身,属于刑法理论上事实认识错误,不影响定罪,只影响量刑。 刑法理论之所以研究事实认识错误问题,其实质在于对犯罪的本质特征的再阐发。犯罪的本质特征是具有社会危害性,而社会危害性的法律表现就是刑事违法性,刑事违法性的具体构成就是犯罪的主客观统一的构成要件,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同时,就具有刑事违法性,而具备了刑事违法性,也就符合了犯罪构成,反之,符合犯罪构成,其行为就具有了刑事违法性。因此,对丙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当然,丙最终是否负刑事责任,还得按照刑法的规定。倘若刑法没有对某一行为规定具体的刑罚处罚措施,也同样不能说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当然也不得对其定罪量刑。但本案之行为人丙并不属于这类情况。 结论:对丙应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定罪。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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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题库专业硕士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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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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