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达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公告称其已获得某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嘉豪公司资本雄厚,看中了该地块的潜在市场价值,经过细致财务分析后,拟在证券市场上对吉达公司进行收购。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6年卷三第75题)

admin2018-05-10  24

问题 吉达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公告称其已获得某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嘉豪公司资本雄厚,看中了该地块的潜在市场价值,经过细致财务分析后,拟在证券市场上对吉达公司进行收购。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6年卷三第75题)

选项 A、若收购成功,吉达公司即丧失上市资格
B、若收购失败,嘉豪公司仍有权继续购买吉达公司的股份
C、嘉豪公司若采用要约收购则不得再与吉达公司的大股东协议购买其股份
D、待嘉豪公司持有吉达公司已发行股份30%时,应向其全体股东发出不得变更的收购要约

答案B,C

解析 选项A错误。根据《证券法》第九十七条,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收购行为完成后,被收购公司不再具备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企业形式。因此,若收购成功,吉达公司不再具备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应当依法变更企业形式,但并不一定丧失上市资格。选项B正确。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吉达公司本身是一家上市公司,不适用依法终止上市交易的情形,嘉豪公司仍有权继续购买吉达公司的股份。选项C正确。根据《证券法》第九十三条,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因此,嘉豪公司若采用要约收购则不能采取规定以外的形式买入股票。选项D错误。根据《证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根据《证券法》第九十一条,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批准后,予以公告。因此,嘉豪公司持有吉达公司已发行股份30%时,继续收购应当向所有股东发出要约,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不得撤销,但是经批准可以变更。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Usy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