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甲、乙、丙、丁各出资2万元、3万元、5万元、4万元,购买一台大型柴油机。四人约定按照出资比例分享权利和承担义务。2018年10月柴油机发生重大故障,甲乙决定对其进行修缮而未通知丙丁。 2019年,甲由于经营超市亏损倒闭,准备将自己手

admin2022-03-09  32

问题  2018年2月,甲、乙、丙、丁各出资2万元、3万元、5万元、4万元,购买一台大型柴油机。四人约定按照出资比例分享权利和承担义务。2018年10月柴油机发生重大故障,甲乙决定对其进行修缮而未通知丙丁。
    2019年,甲由于经营超市亏损倒闭,准备将自己手中的份额以1.5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戊,甲通知了乙和丙,唯独忘记通知丁。甲在通知中仅载明“我欲以1.5万元的价格出售份额给戊,请知晓”,除此之外便无其他说明。丙提出自己亦出价1.5万元优先购买甲财产份额的请求,但提出延长付款期限半年再予以支付,被甲拒绝。甲其后顺利将财产份额出售给戊,丁后来与丙聊天喝茶时才听说此事,但对于转让价格和条件问题,丙却闭口不谈。
    2020年,乙因外出遭遇不幸而去世,其子继承其财产份额,丁认为乙的财产份额应由其行使优先购买权,乙之子不得拒绝。
    已知:优先购买权的事项在甲、乙、丙、丁共有协议中未做任何约定。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结合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2018年10月甲乙未经丙丁同意决定对柴油机进行修缮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甲乙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甲乙的份额没有达到2/3以上,不能自行决定进行重大修缮。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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