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卷一第36题)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1年3月1日向张某发出了驳回其专利申请的决定。张某不服该驳回决定欲提出复审请求,下列做法哪些是符合相关规定的?

admin2018-06-28  42

问题 (2014年卷一第36题)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1年3月1日向张某发出了驳回其专利申请的决定。张某不服该驳回决定欲提出复审请求,下列做法哪些是符合相关规定的?

选项 A、在2011年6月1日提出复审请求,并同时缴足复审费
B、在2011年6月16日提出复审请求,并同时缴足复审费
C、在2011年6月1日提出复审请求,并在2011年6月14日缴足复审费
D、在2011年6月16日提出复审请求。并在2011年6月20日缴足复审费

答案A,B,C

解析 《专利法》第41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条第3款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文件之日。”再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96条规定:“当事人请求实质审查或者复审的,应当在专利法及本细则规定的相关期限内缴纳费用;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请求。”因此,本题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1年3月1日向张某发出了驳回其专利申请的决定,则张某最迟应于2011年6月16日提出复审请求并缴纳复审费。故选项A、B、C正确,符合题意;选项D错误,不符合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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