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某、马某、费某将被害人张某(女)带回家,为寻求刺激,吉某等三人要求同来的朋友方某与张某发生性关系,方某拒不服从,吉某等三人遂脱掉方某、张某两人的衣服,并强行抬起方某让其趴到张某身上,强制两人发生性关系,因遭到方某与被害人张某二人的激烈反抗而未能得逞。请问

admin2015-09-30  27

问题 吉某、马某、费某将被害人张某(女)带回家,为寻求刺激,吉某等三人要求同来的朋友方某与张某发生性关系,方某拒不服从,吉某等三人遂脱掉方某、张某两人的衣服,并强行抬起方某让其趴到张某身上,强制两人发生性关系,因遭到方某与被害人张某二人的激烈反抗而未能得逞。请问吉某三人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选项

答案强奸罪与强制猥亵妇女罪的区别在于:(1)客体上是否侵犯了性权利;(2)主观上是否有满足性刺激的动机。如果客观上侵犯了妇女的性权利、性尊严,采取了强制的方法,违背妇女意志,主观上有满足性刺激的动机或者有藐视社会公德、寻求刺激的动机,通常认为属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如果侵犯的对象是妇女,但没有侵犯其性权利,例如因为相互之间发生的矛盾而损害对方人格尊严的,一般认为属于侮辱,常见的是暴力侮辱,例如向他人身上泼污秽物。强制猥亵妇女罪与侮辱罪的区别在于:侮辱罪要求具有公开性、公然性,这种公然性不要求被众人所知晓,只要可能在某种场所被不特定的人(众人)所知晓就构成公然性;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侵犯的不是声誉,而是性尊严,因此不要求具有公然性。具体到本案,仔细分析我们发现:首先,主观上,吉某等三人不存在强奸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强奸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在强奸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都是以直接与被害人发生性交为直接目的,即使是教唆犯或协助犯,其主观故意亦是教唆他人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本案中,吉某等三人强迫方某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只不过是寻求精神刺激的一种手段而已,其主观故意不是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因此,吉某三人的主观故意不符合强奸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其次,客观上,吉某等三人的行为符合强制猥亵妇女罪的构成要件。所谓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的淫秽行为。本案中,虽然吉某三人为了寻求精神刺激,采用了强迫他人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方法,但不是吉某等三人直接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而是强迫方某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因此,应当将吉某等三人的行为看成是一种以“性交”以外的方法实施猥亵妇女。它侵害了当事人的人身自由权、隐私权,符合强制猥亵妇女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最后,犯罪客观方面是划分此罪与彼罪的客观标准。区分一个行为构成何罪,关键要主客观一致,既不能主观归罪,也不能客观归罪。本案中,虽然吉某等三人实施了以“强迫他人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方法。客观上符合强奸犯罪的间接正犯的构成要件,但综合全案,吉某三人的主观故意是通过强迫他人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而从中寻求精神刺激,而不是以方某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为目的。因此,吉某等三人的行为应当以强制猥亵妇女罪来定罪处罚。而且属于聚众猥亵妇女,应当从重处罚。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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