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天茂是侨居马来西亚的华侨(具有中国国籍),他在中国没有住所,林天茂于2003年5月回国探亲,于5月15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天天商场买了一个剃须刀,后来带着剃须刀回到了马来西亚,他每天都用,7月18日早晨,林天茂在使用剃须刀时,剃须刀刀片突然飞出,正中林的眼球

admin2013-10-23  3

问题 林天茂是侨居马来西亚的华侨(具有中国国籍),他在中国没有住所,林天茂于2003年5月回国探亲,于5月15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天天商场买了一个剃须刀,后来带着剃须刀回到了马来西亚,他每天都用,7月18日早晨,林天茂在使用剃须刀时,剃须刀刀片突然飞出,正中林的眼球,视力从1.0下降到0.2,8月25日林出院,并于9月3日从马来西亚托交委托书载明全权委托北京市事发律师事务所的刘庆华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天天商场赔偿其医疗费、误工损失共计50万元人民币,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法院受理了此案。天天商场诉称其所售的电动剃须刀不存在质量问题。诉讼中原告听说被告资不抵债,并有转移财产的迹象,特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裁定对商场价值50万元的商品做出了保全,并于11月12日作出一审判决商场赔偿原告各种诉讼费用25万元,并负担所有诉讼费。刘庆华未经林同意,当庭口头向法院提出上诉。12月12日,林向上一级法院提交了上诉书,并提出审判员甲是被告法定代表人的堂兄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二审法院经查情况属实,对本案做出了处理。
关于林天茂、刘庆华的上诉效力,正确的是:(    )。

选项 A、林的上诉有效,刘的上诉也有效
B、林的上诉有效,刘的上诉无效
C、林的上诉无效,刘的上诉有效
D、林的上诉无效,刘的上诉也无效

答案B

解析 民诉法要求上诉书要用书面的形式。《民事诉讼法》第247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判决、裁定,有权在判决、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之内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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