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73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admin2011-03-20  39

问题 《合同法》第73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选项

答案(1)该条法律是关于代位权的规定。 (2)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而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权利。 (3)该条法律规定的立法意义在于:恢复和保持债务人的财产,以保障债权的实现。 (4)代位权的成立条件:第一,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第二,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不得代位行使;第三,须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务人可以行使而不行使,即为怠于行使权利;第四,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第五,债务人的债务已到期,债务人陷于迟延。债权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请求第三人向债务人履行债务。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5)行使代位权的效力表现:第一,对第三人,债权人有权请求第三人履行其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但第三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抗辩权均可对抗债权人;第二,对债务人,其处分该权利受到限制,债务人不得抛弃或转让其对第三人的债权;第三,对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产生的利益归属于债务人,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与其他债权人处于相同的法律地位,对此利益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而支出的费用,可以请求债务人偿还。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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