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设单位计划建一厂房,于2010年2月向规划局申请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于4月开工建设,7月底竣工验收,并于8月初请规划局进行验收。8月初收到规划局寄来的《行政罚款决定书》。后建设单位不服,9月初向规划局提请行政复议,规划局不予处理。 试问,双

admin2017-11-21  23

问题 某建设单位计划建一厂房,于2010年2月向规划局申请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于4月开工建设,7月底竣工验收,并于8月初请规划局进行验收。8月初收到规划局寄来的《行政罚款决定书》。后建设单位不服,9月初向规划局提请行政复议,规划局不予处理。
试问,双方在程序上和内容上存在什么问题,并说明原因。规划局能否撤销或者收回《行政罚款决定书》。

选项

答案一、建设单位和规划局双方在程序和内容上存在的问题有: 1.建设单位方面: (1)建设单位未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设; (2)应先请规划局进行验收,之后再组织竣工验收。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3)申请行政复议的机关不符规定,对做出具体行政行为部门(规划局)不服的,应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市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住建厅)申请复议。 2.规划局方面: (1)对符合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复议的申请,应在决定不受理的同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规划局不予处理程序不对。 (2)《行政处罚决定书》应按规定送达到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并签字。规划寄送。 3.行政处罚决定书应按下列步骤实施: (1)立案:一经发现,及时立案。 (2)调查取证:由两位执法人员共同进行,调查取证。 (3)作出处罚决定:依据调查取证结果,作出处罚决定。 (4)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送达,签字确认。 (5)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规划局可以作出撤销或收回《行政处罚决定书》 规划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程序要素不合法,可以给予撤销或收回,但应该向行政处罚相对人出具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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