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将其对乙公司的10万元债权出质给了丙银行,担保其10万元贷款。出质前,乙公司对甲公司享有2万元到期债权。结合本案事实,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dmin2019-09-18  35

问题 甲公司将其对乙公司的10万元债权出质给了丙银行,担保其10万元贷款。出质前,乙公司对甲公司享有2万元到期债权。结合本案事实,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选项 A、甲公司是否通知乙公司不影响债权出质协议在甲公司与丙银行之间生效
B、若已通知乙公司,此后乙公司向甲公司还款,则该还款行为无效
C、若未通知乙公司,此后甲公司届期不能还款,丙银行亦不得向乙公司主张权利
D、若乙公司主张抵销,丙银行向乙公司主张权利时只能优先受偿8万元

答案A,B,C,D

解析 所谓设立通知,是指出质人应当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自己的债务人。通知与否并不影响在出质人与质权人之间生效。在本案中,无论甲公司是否将债权出质给丙银行的事实通知乙公司,债权质权均得在甲公司与丙银行之间生效。因而,A选项正确。通知可以冻结债务人的清偿。一旦通知,债务人不得向出质人清偿,即便清偿,亦属无效。在本案中,如果甲公司将债权出质给丙银行的事实通知乙公司,乙公司即不得向甲公司还款,即便还款,也是无效,而需等待。如果甲公司到期不履行对丙银行的债务时,那么乙公司应当替甲公司向丙银行还款;如果甲公司到期能够履行对丙银行的债务,那么一旦履行。丙银行的质权消灭,乙公司应当向甲公司还款。因而,B选项正确。通知之后债权质权方可对出质人的债务人产生效力,言下之意乃是,通知之前质权人不得对出质人的债务人主张质权,通知之后质权人方可对出质人的债务人主张质权。在本案中,如果甲公司没有将债权出质给丙银行的事实通知乙公司,那么债权质权虽然在甲公司与丙银行之间生效,但是不能对乙公司产生拘束力,丙银行不能向乙公司主张债权,即便主张,乙公司也可以拒绝还款,因而,C选项正确。当出质人的债务人对出质人同样享有债权,并且已经符合抵销条件,出质人的债务人可以向质权人主张抵销。在本案中,不仅甲公司对乙公司享有10万元债权,乙公司对甲公司同样享有2万元债权,并且已经符合抵销条件,因此,在丙银行向乙公司主张10万元债权时,乙公司可以以其对甲公司享有的2万元债权向丙银行主张抵销。抵销之后,乙公司只需向丙银行还款8万元。因而,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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