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10万元货物,约定使用支票支付货款,甲公司收货后于3月11日签发一张以其开户行P银行为付款人的转账支票交付给乙公司,并授权其补记相关事项。3月15日乙公司超出授权范围将支票金额填写为12万元后背书转让给丙公司。3月16日

admin2019-09-19  34

问题 2018年3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10万元货物,约定使用支票支付货款,甲公司收货后于3月11日签发一张以其开户行P银行为付款人的转账支票交付给乙公司,并授权其补记相关事项。3月15日乙公司超出授权范围将支票金额填写为12万元后背书转让给丙公司。3月16日丙公司委托其开户行Q银行收款。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回答下列小题。
如果P银行以甲公司的存款金额仅为10万元为由拒绝付款,丙公司有权(     )。

选项 A、向Q银行追索,要求其承担12万元的票据责任
B、向P银行追索,要求其承担12万元的票据责任
C、向甲公司追索,要求其承担12万元的票据责任
D、向乙公司追索,要求其承担12万元的票据责任

答案C,D

解析 A项,Q银行只是委托收款人,并非票据债务人,不承担任何票据责任;B项,P银行是支票上的付款人,并非承兑人,不得被列为追索对象;C、D两项,丙公司虽然超出其授权范围补记支票金额,但丙公司作为善意、不知情、支付对价的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甲公司和乙公司均应按照该记载向丙公司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丙公司被拒绝付款后,有权向出票人(甲公司)、背书人(乙公司)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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