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

admin2013-09-09  24

问题 《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试说明:
    (1)根据犯罪构成理论确认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
    (2)本条规定中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含义是什么?
    (3)本条规定中的“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含义是什么?
    (4)甲将公款挪用一段时间后,又携款潜逃,如果你是法官,应当如何处理该案?

选项

答案(1)挪用公款罪的构成特征为: 1)侵犯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国家财经管理制度以及公款使用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以归个人使用为目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1)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2)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3)“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是指由于客观上的原因而导致无力偿还公款的情形。 (4)甲将公款挪用一段时间后,又携款潜逃,说明其主观罪过发生了变化,即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当按照贪污罪定罪处罚。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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