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7月15日,A县的新新食品公司与B县的伟达农产品公司订立合同约定,由伟达公司以每公斤2元的价格向新新公司提供、50吨花生,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交货,交货地点为C县。合同中未订立仲裁条款。至2006年8月20号伟达公司仍未交货,新新公司在不得已的情况

admin2013-12-28  30

问题 2006年7月15日,A县的新新食品公司与B县的伟达农产品公司订立合同约定,由伟达公司以每公斤2元的价格向新新公司提供、50吨花生,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交货,交货地点为C县。合同中未订立仲裁条款。至2006年8月20号伟达公司仍未交货,新新公司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另寻货源,向D县的样样红公司以每公斤2.2元的价格买下50吨花生。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以下问题:

选项 A、A县人民法院
B、B县人民法院
C、C县人民法院
D、D县人民法院

答案2

解析 本题考点是合同没有实际履行时的管辖问题。《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意见》第18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新新公司与伟达公司签订的合同并未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所以应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B县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题的答案是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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