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减刑、假释的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3年卷二57题)

admin2018-04-20  20

问题 关于减刑、假释的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3年卷二57题)

选项 A、对所有未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均可减刑
B、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被执行之日起计算
C、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不符合“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的减刑要件,不能减刑
D、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假释考验期满后才发现的,不得撤销假释

答案A,B,C,D

解析 A项考察减刑的对象。《刑法》第78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对于单独判处附加刑的,没有减刑制度。所以“对所有未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均可减刑”的说法不当地扩大了减刑的对象范围,是错误的。
    B项考察无期徒刑减刑后的起算点。根据《刑法》第80条的规定:“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而不是“裁定被执行之日”。
    最高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18条规定:“被判处拘役或者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87条规定予以减刑,同时应当依法缩减其缓刑考验期。缩减后,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得少于两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得少于一年。”这表明,首先,缓刑不存在“认真遵守监规的情形”;其次,缓刑的原判刑罚要减刑,需要符合的条件是缓刑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也即,即使缓刑不符合认真遵守监规的情形,只要有重大立功就可以减刑。
    D项考察假释撤销的条件。根据《刑法》第86条的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71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70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即假释有三种撤销条件。在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的,适用第一种情况,无论考验期内发现还是考验期满后发现,都应当撤销假释。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UdclFFFM
0

随机试题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