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故意伤害王某一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且张某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检察院向县法院提起公诉时书面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dmin2014-11-25  29

问题 张某故意伤害王某一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且张某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检察院向县法院提起公诉时书面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前应当征求张某的意见
B、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的,应当在受理后20日内审结
C、本案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也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D、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

答案A

解析 《刑诉解释》第289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公诉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在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时,应当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其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律规定。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并在开庭前通知人民检察院和辩护人。对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理;不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故A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10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本案中,并未交代张某可能判处的刑期,故BC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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