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甲公司注册资本8000万,由A、B、C、D作为股东,持股比例5l%、37%、8%、4%,董事会5名,分别由A、B、C公司派员出任,比例为2:2:1。B持股37%,但是其中有F公司的17%,对于E公司,他有派人任董事,且每次的股东会会议都有参加,并且E

admin2020-09-24  16

问题 案情:甲公司注册资本8000万,由A、B、C、D作为股东,持股比例5l%、37%、8%、4%,董事会5名,分别由A、B、C公司派员出任,比例为2:2:1。B持股37%,但是其中有F公司的17%,对于E公司,他有派人任董事,且每次的股东会会议都有参加,并且E公司偶尔会让不同的人来参加股东会会议。其他股东对此知情并且没有表示反对。
   B公司将自己名下的20%出质给D,将10%出质给丙公司,均办理了抵押登记,丙公司不知道代持股的情况。
   甲公司决定增资1000万,有个外部投资人乙公司认缴全部增资,除了B不同意,其他股东都放弃认缴。B公司有两个主张,一是按照实缴比例优先认购,二对是其他股东放弃的优先认缴的部分也行使优先认缴权。
   E公司的债权人丁公司申请执行E的财产,法院查明E公司是B公司所持股权的实际出资人,于是启动执行程序。
问题:
丙公司是否取得股权质权?

选项

答案取得。丙公司是否取得质权应当参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认定。尽管B公司质押给丙公司的甲公司17%股权可能属于为E公司代持的,但B公司作为甲公司的记名股东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丙公司确实不知代持关系,且质权已经办理登记。综上,丙公司取得了股权质权。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UbH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随机试题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