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所给材料回答问题。 郑宇是我国当代知名文学评论家,1967年去世,儿子郑明是其唯一法定继承人。2012年,郑明将1957—1967年郑宇写给他的家信进行整理,挑选出96封书信,按照落款时间顺序,编辑成《父亲最后的来信》(以下简称《来信》)。201

admin2019-02-24  31

问题 根据所给材料回答问题。
   郑宇是我国当代知名文学评论家,1967年去世,儿子郑明是其唯一法定继承人。2012年,郑明将1957—1967年郑宇写给他的家信进行整理,挑选出96封书信,按照落款时间顺序,编辑成《父亲最后的来信》(以下简称《来信》)。2013年1月,郑明与甲出版社订立出版合同,合同约定郑明授予甲出版社在国内以纸质图书形式出版《来信》中文版的专有出版权,有效期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年。同时,双方还订立了一份《数字出版协议》,约定:郑明授权甲出版社将《来信》制作成电子图书复制、发行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郑明授权甲出版社享有《来信》的改编权。以上两项授权的有效期均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0年。
   2013年4月,《来信》一书出版,封面署“郑宇    著     郑明    编”。该书上市后,广受读者好评,获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了充分发掘该书的价值,2017年2月,甲出版社数字出版部门邀请当地广播电台著名主持人朗读《来信》全书,录制为音频,并将该音频制作成有声读物,上传到甲出版社网站供读者在线听书。
   2018年2月,甲出版社新出版《郑宇的来信》一书,封面署“郑宇著”。经比对,《郑宇的来信》一书除增加一篇出版前言之外,其他内容与《来信》完全一致。
   郑明认为甲出版社未经许可传播有声读物和出版《郑宇的来信》且不付酬的行为侵犯其著作权,遂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庭审时,甲出版社辩称:第一,《来信》中收录的所有书信作者均是郑宇,因郑宇于1967年去世,《来信》的著作财产权保护期已在2017年12月31日截止,甲出版社于2018年出版《郑宇的来信》,也就不必再向郑字的法定继承人支付报酬;该书封面上已经标明“郑宇著”,这就充分尊重了作者的人身权利。因此,出版社没有侵权。第二,将文字内容制作成有声读物是对作品的改编,将有声读物上传到网站供读者在线收听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作品,甲出版社已经通过《数字出版协议》获得郑明对作品的改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许可使用,且授权还在有效期内。所以,出版社没有侵犯郑明的著作权。
问题五:甲出版社有权将《父亲最后的来信》制作成有声读物供读者在线收听吗?为什么?

选项

答案甲出版社无权将《父亲最后的来信》制作成有声读物供作者在线收听。理由如下: (1)双方订立《数字出版协议》时,郑明只授权甲出版社可以对涉案作品进行电子图书制作、复制、发行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从双方对授权种类的约定中可以推断,双方的合意仅限于以文字形式传播作品,协议中的“电子图书”不包括有声读物。甲出版社开发的有声读物涉案作品应另外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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