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 )

admin2023-02-02  27

问题 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          )

选项 A、行贿案中,被告人知晓其谋取的系不正当利益的事实
B、盗窃案中,被告人的亲友代为退赃的事实
C、强奸案中,用于鉴定的体液检材是否被污染的事实
D、侵占案中,自诉人申请期间恢复而提出的其突遭车祸的事实,且被告人和法官均无异议

答案A,B

解析 选项A、B正确。《刑诉解释》第64条规定:“应当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三)被指控的犯罪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选项A)……(十)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选项B);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对被告人从重处罚,应当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选项C错误。《高检规则》第437条规定:“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四)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选项D);……”故本题选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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