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

admin2013-09-05  40

问题 《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请根据民法原理分析:
    (1)请根据本条规定分析债权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2)如何理解本条第1款规定中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3)请根据本条第1款规定分析“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具体情形。

选项

答案(1)债权撤销权的行使条件因债务人所为的行为系无偿或有偿的不同而有所区别。若为无偿行为,只需要具备客观要件;若为有偿行为,则需同时具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其中,客观要件包括:①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②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③债务人的行为已给债权人造成损害。主观要件要求在债务人实施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时,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2)本条第1款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人民法院应当以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水平判断,并参考交易当时交易地的物价部门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7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3)“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具体情形包括: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和未到期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无偿转让该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等情形。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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