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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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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14-05-30
22
问题
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选项
A、甲系银河水泥厂运输科员工,酒后驾驶厂里的货车,与正常行驶的乙的轿车相撞,司机乙重伤,与甲同车的水泥厂运输科科长丙让甲赶紧开车离开,反正没有人看见,甲驾车逃逸,乙由于没有得到及时救治而死亡。甲和丙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
B、甲、乙二人相约盗窃,由甲负责实施盗窃,乙望风。甲得知丙近日出差不在家,家中没有人,某日晚,二人来到丙家,由乙在门外望风,甲进入丙家后,发现丙的父亲丁一人在家,便对丁实施殴打、捆绑,然后取走丙的现金、首饰等财物共计3万元,乙分得赃款1万元。甲、乙二人构成抢劫罪的共犯。
C、甲从事二手汽车买卖,并且委托朋友乙为其收购二手车。某日乙告知甲自己手里有一辆高档进口轿车愿以低价5万元出售给甲,只是该车无任何证照。甲从乙的态度和车辆状况看出,此车系盗窃而来,。但考虑到自己并没有参与盗窃且利润可观,就购买了该车,并伪造了该车的证明文件,出售后获利5万元。甲、乙构成盗窃罪的共犯
D、甲、乙共谋杀死丙,乙购买了犯罪用的菜刀、绳索等工具。二人按约来到丙家,乙由于害怕,独自返家,甲潜入丙的家中将丙杀死。乙对丙的死亡结果不承担责任,因此乙构成故意杀人(预备),甲构成故意杀人.(既遂)
答案
2,4,8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了共同犯罪的认定。共同犯罪一直是司法考试的重点,考生不仅要掌握共犯的理论,包括概念、要件、处理原则等,还要熟悉刑法分则中各罪名对共同犯罪的具体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它的要件是:第一,二人以上;第二,具有共同的故意;第三,共同的行为,包括实行行为、帮助行为、教唆行为、组织行为。根据共犯理论以下情况不认为是共犯(但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第一,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分别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同时犯。二人以上同时同地侵害同一对象的情况,由于缺乏共同的故意,因此不构成共犯。第三,共犯的过限行为。在共同犯罪中,有犯罪人超出了共同故意范围的犯罪不成立共犯。第四,事先无通谋,到时候提供帮助的行为不成立共犯,例如事后的窝藏、包庇行为,收购销售赃物的行为等。第五,间接正犯。即在把他人当工具利用的情况下,二者之间不构成共犯。
各共同犯罪人对共同犯罪行为及危害结果负责任。简言之“一部分行为,全部责任”。这是共犯的责任原则。在此基础上,再根据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区分主犯、从犯、协从犯和教唆犯,分别予以处罚。
本题A项是法律的例外规定,交通肇事是过失犯罪,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的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由此,甲和丙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A项说法正确,不当选。
B项中甲乙二人本相约盗窃,甲的抢劫行为属于实行过限,不成立抢劫罪的共犯。甲构成抢劫,乙构成盗窃。因此B项说法错误,当选。
C项属于事先无通谋,事后帮助销赃。甲未共谋、参与盗窃,但在明知该车为赃物的情况下仍购买、销售,其行为构成收购、销售赃物罪,不构成盗窃的共犯。因此C项应当选。
D项涉及到共同犯罪的处罚原则。乙参与了共谋,并积极购买作案工具,虽没有参与实行但提供了帮助行为,仍然要对丙的死亡承担责任。二人属于故意杀人(既遂)的共犯。因此D项应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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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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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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