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了某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后,召开了第一次股东会会议。有关这次会议的下列情形中,符合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有(  )。

admin2006-05-20  30

问题 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了某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后,召开了第一次股东会会议。有关这次会议的下列情形中,符合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有(  )。

选项 A、会议决定一年后发行股票
B、会议决定不设董事会,由甲任执行董事,甲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C、会议决定设1名监事,由乙担任,任期3年
D、会议决定了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答案B,C,D

解析 本题考核点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根据《公司法》的规定,(1)股票的发行主体只限于股份有限公司。因此,选项A是错误的。(2)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3)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只设1至2名监事。因此,选项C是正确的。(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之一是“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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