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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在自行车专卖店中闲逛,偶然发现有自己非常喜爱的一种款式的自行车,很想买但未带够钱,又怕仅剩的此种款式的三辆自行车会被卖完,想先预付300元让专卖店给他留一辆自行车,第二天再来付足余款取走自行车。经过王某的一再恳求,售货员答应了他的要求。王某便在三辆自行
王某在自行车专卖店中闲逛,偶然发现有自己非常喜爱的一种款式的自行车,很想买但未带够钱,又怕仅剩的此种款式的三辆自行车会被卖完,想先预付300元让专卖店给他留一辆自行车,第二天再来付足余款取走自行车。经过王某的一再恳求,售货员答应了他的要求。王某便在三辆自行
admin
2013-06-14
29
问题
王某在自行车专卖店中闲逛,偶然发现有自己非常喜爱的一种款式的自行车,很想买但未带够钱,又怕仅剩的此种款式的三辆自行车会被卖完,想先预付300元让专卖店给他留一辆自行车,第二天再来付足余款取走自行车。经过王某的一再恳求,售货员答应了他的要求。王某便在三辆自行车中指定了一辆,为了防止这辆自行车再被别人买去,王某要求将自行车存放在专卖店的库房内。不料,当晚库房被盗,王某选定的那辆自行车被窃走。第二天,王某带钱来取自行车时得知了消息,便要求专卖店退还其预付款,或者自己补足差额,从专卖店剩下的此种款式的两辆自行车中再挑一辆。专卖店认为,自行车已被王某买下,所有权已发生转移,丢自行车的损失应由王某承担,且王某应当补足差额,王某要不回自行车预付款,遂提起诉讼,要求专卖店退款。
问:
在本案中,王某是否已经取得了自行车所有权?为什么?
选项
答案
本案中王某未取得自行车的所有权。《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买卖合同的标的物的所有权统一自标的物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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