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系某大型企业运输队司机。1999年10月7日下午,李某在厂内驾车从甲车间往乙车间运送生产原料。由于中午饮酒较多加上没有休息,李某非常困倦,精力不集中,结果在乙车间内倒车准备卸货时,操纵不慎,撞倒车间内一排原料箱,将两名女工当场砸倒在地,一名重伤,一名经

admin2014-04-02  25

问题 李某系某大型企业运输队司机。1999年10月7日下午,李某在厂内驾车从甲车间往乙车间运送生产原料。由于中午饮酒较多加上没有休息,李某非常困倦,精力不集中,结果在乙车间内倒车准备卸货时,操纵不慎,撞倒车间内一排原料箱,将两名女工当场砸倒在地,一名重伤,一名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的行为构成:

选项 A、重大责任事故罪
B、交通肇事罪
C、过失致人死亡罪和过失重伤罪
D、玩忽职守罪

答案1

解析 根据《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是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发生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根据《刑法》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是行为人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李某造成的事故发生在厂区内生产车间而非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事故原因是李某违反规章制度,酒后作业,因此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女工的死伤是事故的后果,不能单独定罪。玩忽职守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李某不能构成玩忽职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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