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清末修律中的“礼法之争”。

admin2019-02-23  37

问题 试述清末修律中的“礼法之争”。

选项

答案所谓“礼法之争”,是指在清末变法修律的过程中,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与以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围绕《大清新刑律》等新式法典的修订而产生的理论争执。沈家本、杨度等人基于对清朝所面临的社会危机及对西方国家政治法律制度的深入理解,主张大力引进西方近代法律理论与制度,运用“幽家主义”等西方国家的“通行法理”,为彻底改革中国旧有的法律制度辩护,因而被称为“法理派”。而以曾任湖广总督、后任军机大臣的张之洞,江苏提学使劳乃宣为代表,包括地方督抚在内的清廷上层官僚、贵族,认为修订新律应“浑道德与法律于一体”,尤不偏离中国数千年相传的“礼教民情”,故而被称作“礼教派”。 “法理派”与“礼教派”的争论主要集中在: (1)关于“干名犯义”条存废问题。“干名犯义”作为传统法律中的重要罪名,专指子孙控告祖父母、父母的行为。法理派从西方国家通行的法理出发,提出“干名犯义”属“告诉之事,应于编纂判决求时,于诬告罪中详叙办法,不必另立专条”。而礼教派则认为“中国素重纲常,故于下名犯义之条,立法特为严重”,绝不能在新刑律中没有反映。 (2)关于“存留养亲”制度。沈家本等人认为“古无罪人留养之法”“存留养亲”不编入新刑律草案,“似尚无悖于礼教”。礼教派认为,“存留养亲”是宣扬“仁政”、鼓励孝道的重要方式,不能排除在新律之外。 (3)关于“无夫奸”及“亲属相奸”等问题。“奸非”严重违反传统道德,故传统刑律予以严厉的处罚。“亲属相奸”更是“大犯礼教之事,故旧律定罪极重”。因此,礼教派认为新律中也应有特别的规定。法理派则认为,“无夫妇女犯奸,欧洲法律并无治罪之文”。“此事有关风化,当于教育上别筹办法,不必编人刑律之中”。至于亲属相奸,“此等行同禽兽,固大乖礼教,然究为个人之过恶,未害及社会,旧律重至立决,未免过严”。因此,依“和奸有夫之妇”条款处以三等有期徒刑即可,“毋庸另立专条”。 (4)关于“子孙违反教令”问题。礼教派认为:“子孙治罪之权,全在祖父母、父母,实为教孝之盛轨。”法理派则指出:“此全是教育上事,应别设感化院之类,以宏教育之方。此无关于刑事,不必规定于刑律中也。” (5)关于子孙卑幼能否对尊长行使正当防卫权的问题。礼教派认为,“天下无不是之父母”,子孙对父母、祖父母的教训、惩治,最多像舜帝那样“大杖则走,小杖则受”,绝无“正当防卫”之说。法理派则认为:“国家刑法,是君主对于全国人民的一种限制。父杀其子,君主治以不慈之罪;子杀其父,则治以不孝之罪”,惟有如此“方为平允”。 对“礼法之争”的看法:礼教派代表封建地主阶级,法理派代表资产阶级。礼法之争是封建地主阶级与资产阶级要求制定什么样的法律的争论。礼教派和法理派都主张制定法律,但在立法的指导方针上产生了重大分歧。礼教派主张以“礼”为指导的封建法律思想来指导立法,法理派主张以资产阶级法理来指导立法。而近代礼法之争的结果则是以法理派的退让和妥协而告终。礼法之争在客观上对传播近代法律思想和理论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对于此后的近代法制建设具有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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