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F公司向A公司订购一批汽车零部件,合同价款30万元,A公司交货后,F公司一直未付款。2014年5月5日,F公司以30万元的价格受让了G公司对A公司的58万元到期债权,并与A公司协商一致在30万元的范围内抵销债权债务关系。2014年8月12

admin2016-06-26  34

问题 2013年11月,F公司向A公司订购一批汽车零部件,合同价款30万元,A公司交货后,F公司一直未付款。2014年5月5日,F公司以30万元的价格受让了G公司对A公司的58万元到期债权,并与A公司协商一致在30万元的范围内抵销债权债务关系。2014年8月12日,人民法院受理了A公司的破产案件。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由于债权受让发生于破产受理前,抵销有效
B、由于债权债务均已到期且标的物均为货币,抵销有效
C、如果管理人能证明F公司受让债权时A公司已经濒临破产且F公司知情,则有权向人民法院主张该抵销无效
D、如果管理人拟主张抵销无效,应当在收到抵销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答案C

解析 破产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债务人有破产原因,债务人与个别债权人以抵销方式对个别债权人所作的清偿,其抵销的债权债务属于“不得抵销情形”的第二、三项情形的,管理人在“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该抵销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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