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卷二第37题)郁某、施某、兰某各出三分之一价款购买了一台计算机,后郁某和施某未与常年在外打工的兰某商量,将该计算机以市场价卖给了不知情的池某,并平分了卖得的价款。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dmin2018-06-27  35

问题 (2016年卷二第37题)郁某、施某、兰某各出三分之一价款购买了一台计算机,后郁某和施某未与常年在外打工的兰某商量,将该计算机以市场价卖给了不知情的池某,并平分了卖得的价款。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选项 A、郁某、施某、兰某对该计算机构成共有关系
B、郁某和施某擅自处分该计算机并平分价款的行为,侵犯了兰某的权利
C、池某是善意第三人,且有偿取得该计算机的所有权,其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
D、兰某的损失应由郁某和施某赔偿

答案A,B,C,D

解析 《民通意见》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毕竟共有人仅仅是财产的所有权之一,不能擅自将属于大家的财产私下进行处分。不过,如果对这种行为的效力一律予以否认,也不利于维护交易安全。毕竟商品交换非常广泛,从事交换的当事人往往并不知道对方是否有权处分财产,也很难对市场出售的商品逐一调查。如果让受让人善意取得财产后,由于转让人的无权处分行为导致交易无效必须返还财产,那就不仅要推翻已经形成的财产关系,而且会造成当事人在交易时缺乏安全感,不利于商品交换秩序的稳定。为了平衡双方的利益,民法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善意第三人可以取得财产所有权。至于其他共有人的损失,则由擅自处分财产的人进行赔偿。故选项A、B、C、D正确,符合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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