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下列有关特别行政区立法权的表述哪一项是不正确的?( )

admin2020-12-08  29

问题 (2004年)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下列有关特别行政区立法权的表述哪一项是不正确的?(         )

选项 A、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后,如认为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不符合基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可以将该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
C、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回的特别行政区的法律立即失效
D、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回的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一律具有溯及力

答案D

解析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7条的规定,ABC三项正确;经发回的法律,虽然立即失效,但是,除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另有规定外,无溯及力。所以,D项错误。
    【相关法条·《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十七条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后,如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该法律的失效,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另有规定外,无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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