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北魏到唐朝的均田制度。(苏州大学2003年中国古代史真题)

admin2017-09-01  33

问题 试析北魏到唐朝的均田制度。(苏州大学2003年中国古代史真题)

选项

答案(一)北魏均田制。 (1)主要内容是:男子15岁以上,授露田40亩,桑田20亩;妇人授露田20亩。露田加倍或加两倍授给,以备休耕。年满70岁,还田于官。桑田为世业,不还官。桑田按照规定,种植一定数量的桑、榆、枣树等;不宜蚕桑的地区,改授麻田,男子10亩,妇人5亩。露田不得买卖,桑田亦不得买卖。但“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得买所不足”。奴婢授田数量和办法与农民相同。壮牛一头,授田30亩;每户限授四牛之数,不再给桑田。地方官吏各随在职地区给予公田,刺史为15顷,太守10顷,治中、别驾各8顷,县令、郡丞6顷。新旧任相交接,不许出卖,后代谓此“公田”为“职公田”或“职分田”。 (2)北魏均田制并不是平均土地,而是国家利用国有土地和农民原有的土地,把农民固定在土地上,加强控制,以保障租调征收和徭役的征发。但均田制在当时还是有积极意义的。如规定每户占有土地的数量,并不准买卖,这些规定在一定的时间内和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豪强大家兼并土地。国家公开授田,可以招徕流民和豪强大家控制下的依附农民,有助于开垦荒地,发展生产。 (二)隋朝均田制。 (1)主要内容。开皇二年(582年),隋文帝下令实行均田制。规定每丁授露田80亩,桑田或麻田20亩,妇人授露田40亩,露田在受田人死后归还国家。桑田或麻田为永业田,可以传给予孙,可以买卖。奴婢授田与平民同,但一家之内,奴婢授田人数有限制:亲王之家限300人,平民之家限60人。丁牛一头授田60亩,一家限四牛。奴婢和耕牛受田,实际归主人使用。亲王至都督,皆给永业田,多者百顷,少者40亩。京官皆给职分田,一品5顷,每品以50亩为差,至九品为1顷。外官也有职分田,又给一定数量的公廨田。职分田的收入作为官吏俸禄的一部分,公廨田的收入作为官署办公的费用。 (2)隋朝实行的均田制度是在人少地多、朝廷可以控制较多土地的背景下实行的国有土地分配制度。均田制不是将所有土地都拿来分配,而是将政府所能支配的土地上的一些无主荒地分配给农民耕种,使他们固定在土地上,以利于封建政府的派役和税收。虽然农民受田往往不足定额,但继续实行均田制毕竟使无地少地的农民分得一些土地,提高了他们的劳动积极性,并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土地兼并,因而对当时农业生产的恢复、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 (三)唐朝均田制。 (1)主要内容。武德七年(624年),唐高祖下令继续推行均田制和租庸调制。均田制是唐前期基本的土地制度,它的主要内容是:18岁到20岁的中男和21岁到59岁的丁男,每人授田100亩,其中80亩为口分田,死后归还政府,20亩为永业田,可以传给子孙。60岁以上的老男、笃疾者、废疾者授口分田40亩。寡妻妾授口分田30亩。这些人如为户主,加授永业田20亩。和尚、道士授口分田30亩,尼姑、女冠(女道士)授口分田20亩。工商业者的永业田、口分田减半授给;若在狭乡(人多地少地区)则不授。一般妇女、部曲、奴婢、耕牛不再列入授田范围。贯族和官员授田另有规定:最多者为亲王,可授永业田100顷,最少者为武骑尉,可授永业田60亩。各级官员另有数量不等的职分田,以其收入作为俸禄的一部分。各级官府还有数量不等的公廨田,以其收人作为办公费用。职分田和公廨田在原任官离职时,则由新任官接管,不得出卖。 (2)对土地买卖的规定。贵族官僚的永业田和赐田,可以自由出卖。百姓合法迁移和家贫无力丧葬者,准许出卖永业田。迁往宽乡和卖充住宅、邸店、碾铠的,并准许出卖口分田。买田的数量不得超过本人应受的法定数额。 (3)和前代相比,唐代均田制有一些新特点:一是取消了对一般妇女、部曲、奴婢、耕牛的授田,反映了妇女地位的进一步下降,也反映了门阀士族势力在唐代的衰落;二是授田对象中增加了杂户、官户、工商业者和僧道,反映了他们身份地位的上升以及寺观经济的发展,对僧道授田是为了确定寺观对土地的所有权;三是对贵族官僚授田的规定更加完备,而且授田的数额很高,反映了地主土地所有制的进一步发展;四是对土地买卖的限制进一步放松,永业田和口分田在一定条件下均可买卖。这就给土地兼并和大土地所有制的发展提供了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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