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国人玛丽来成都后,委托中国人王某代理其办理在中国的广告业务,双方没有就委托选择适用的法律,业务收入归入玛丽在乙国的一信托基金,该信托当事人约定适用乙国法律。玛丽认为,王某在办理某项广告中侵犯了其人格权,两人之间的争议在中国某法院审理,依中国的相关法律,下

admin2022-03-10  0

问题 甲国人玛丽来成都后,委托中国人王某代理其办理在中国的广告业务,双方没有就委托选择适用的法律,业务收入归入玛丽在乙国的一信托基金,该信托当事人约定适用乙国法律。玛丽认为,王某在办理某项广告中侵犯了其人格权,两人之间的争议在中国某法院审理,依中国的相关法律,下列哪些是正确的?(    )

选项 A、玛丽人格权的内容适用其经常居所地法律
B、玛丽与王某之间的民事关系适用甲国法律
C、涉及玛丽信托基金的争议应适用乙国法律
D、玛丽与王某之间的民事关系适用中国法律

答案A,C,D

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私法的主体——自然人——人格权和代理的法律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5条规定:“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A正确。依第16条,代理适用代理行为地法律,但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民事关系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律,B错。D对,玛丽和王某之间的民事关系应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两者的代理关系发生在成都,因此,应适用中国法。依第17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信托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信托财产所在地法律或者信托关系发生地法律。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意思自治是优先的,当事人没选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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