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性质是( )。

admin2013-10-26  32

问题 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性质是(    )。

选项 A、债权人为保护自己债权而行使的权利
B、债权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行使的权利
C、债权人以债务人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D、债权人的一种法定权能

答案A,B,D

解析 合同法中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债权人因此遭受损害而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债权的权利。代位权是以传统的代位权理论为基础,针对近年来我国严重存在的三角债以及债务人逃债废债现象而确立的新的债的保全制度。《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在性质上,代位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基于债权的保全权能而产生的一项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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