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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耕田订立遗嘱将自己的三间平房遗赠给好友我妻荣,但并未言明其建造的厨房的归属。喜耕田死后,我妻荣即搬人三间平房居住。喜耕田的侄儿喜唰唰乘我妻荣外出之机,将厨房拆除,所得砖石全部用来盖了新房。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喜耕田订立遗嘱将自己的三间平房遗赠给好友我妻荣,但并未言明其建造的厨房的归属。喜耕田死后,我妻荣即搬人三间平房居住。喜耕田的侄儿喜唰唰乘我妻荣外出之机,将厨房拆除,所得砖石全部用来盖了新房。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dmin
2014-10-26
46
问题
喜耕田订立遗嘱将自己的三间平房遗赠给好友我妻荣,但并未言明其建造的厨房的归属。喜耕田死后,我妻荣即搬人三间平房居住。喜耕田的侄儿喜唰唰乘我妻荣外出之机,将厨房拆除,所得砖石全部用来盖了新房。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选项
A、我妻荣有权要求喜唰唰承担赔偿责任,因厨房归其所有
B、我妻荣无权要求喜唰唰承担赔偿责任,因厨房归集体所有
C、我妻荣有权要求喜唰唰返还拆房所得砖石
D、我妻荣无权要求喜唰唰返还拆房所得砖石
答案
A,D
解析
返还原物请求权;无权占有人的责任①根据《物权法》第34条的规定可知,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有三:第一,请求人为物权人;第二,被请求人为现时的无权占有人;第三,请求时原物尚存在。甲的手机被乙盗窃,甲依然为手机的所有权人,但由于乙已经将盗窃的手机赠与给丙,乙对手机的占有已经丧失,乙不属于现时的无权占有人(乙只是曾经的无权占有人),甲对乙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不能成立,故A选项错误,当选。②乙的行为构成对甲的所有权的侵害,甲有权对乙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故B选项表述正确,不选。③乙将盗窃的手机赠与给丙,丙不能因此取得手机的所有权,丙对手机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同时,由于丙已经将手机丢弃,丙不再属于现时的无权占有人,甲对丙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亦不能成立,故C选项错误,当选。④丙对手机的占有属于善意、自主占有,根据《物权法》第244条的规定可知,丙对于手机的毁损灭失无论是否具有过错,均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D选项错误,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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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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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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