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甲公司对乙公司的50万元债权经法院裁判后进入到强制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乙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即丙公司)享有30万元的到期债权。甲公司欲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予以执行。关于该执行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07年试卷三第84题)
甲公司对乙公司的50万元债权经法院裁判后进入到强制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乙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即丙公司)享有30万元的到期债权。甲公司欲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予以执行。关于该执行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07年试卷三第84题)
admin
2017-03-14
29
问题
甲公司对乙公司的50万元债权经法院裁判后进入到强制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乙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即丙公司)享有30万元的到期债权。甲公司欲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予以执行。关于该执行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07年试卷三第84题)
选项
A、丙公司应在接到法院发出的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后的30日内,向甲公司履行债务或提出异议
B、丙公司如果对法院的履行通知提出异议,必须采取书面方式
C、丙公司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对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
D、在对丙公司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丙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法院可以就丙公司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
答案
A,B,C,D
解析
根据《执行规定》第61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履行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1)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2)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1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3)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4)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由此可见,在本题中,丙公司应当在接到法院发出的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后的15日内而非30日内,向甲公司履行债务或者提出异议。因此,选项A错误。根据《执行规定》第62条的规定,第三人对履行通知的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执行人员应记入笔录,并由第三人签字或盖章。由此可见,第三人如果对履行债务的通知有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而不是必须采取书面方式。因此,选项B错误。
根据《执行规定》第63条的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对第三人所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因此,在本题中,丙公司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法院不应当进行审查,选项C错误。
根据《执行规定》第68条的规定,在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因此,结合本题,法院在对丙公司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丙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法院不得再就丙公司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选项D错误。
[陷阱点拨]本题最大的干扰选项是B,考生容易将对支付令提出异议的形式和对到期债务履行通知提出异议的形式相混淆。应当注意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3条第2款的规定,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出异议只能采用书面形式;而根据《执行规定》第62条的规定,第三人对到期债务履行通知提出异议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出,如果以口头形式提出的,执行人员应当记入笔录,并由第三人签字或者盖章。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UJy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甲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为1,000万股,乙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持有甲公司股份350万股,现乙公司欲继续进行针对甲公司的收购行为,下列相关说法正确的是:()
刘某从海塘公司购买红木家具1套,价款为3万元,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如发生纠纷可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交付后,刘某发现该家具并非红木制成,便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退货。向海塘公司提供木材的红木公司可以以何种身份参加该案件的仲裁程序?
刘某从海塘公司购买红木家具1套,价款为3万元,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如发生纠纷可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交付后,刘某发现该家具并非红木制成,便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退货。双方在仲裁过程中对仲裁程序所作的下列何种约定是有效的?
刘某与甲公司于2004年8月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将一套商品房以3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刘某。合同签订后,刘某支付了房款。2005年10月,房屋竣工后,刘某才发现,该套商品房已作为拆迁补偿安置房补给了谢某。刘某遂与谢某、甲公司发生纠纷。2006年
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其首次发行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下列选项哪一项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的法定条件?
张红与王刚人于2009年在北京市海淀区某街道办事处登记结婚,婚后二人一直居住在天津市滨海新区。2010年二人在沈阳市从事假烟生产被公安机关查获,沈阳市于虹区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以生产假冒产品罪判处李平与王坚有期徒刑5年。判决生效后李平与王坚被关押在位于沈阳
张某与王某系邻居,但双方经常为琐事争吵,因而结仇。张某因心脏病死后,其子女依当地风俗土葬了张某。王某因对张某依然怀恨在心,某日,王某偷偷进入张某墓地,将张某的遗体毁坏,以泄恨。张某的子女得知后,十分痛苦,并将王某诉至法院,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甲将自己的一套房屋赠与好友乙,双方定有赠与合同。对于甲的任意撤销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关于法院与仲裁庭在审理案件有关权限的比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2—卷三—85,多)
李某与赵某的合同纠纷提交仲裁后,当事人李某提出证据证明裁决存在一定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但下列各项一般不属于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的是:
随机试题
关于腹壁浅筋膜的叙述,何者是正确的()
二手资料的优点包括()
托幼机构是为教育幼儿而________的社会机构。
根据以下情境材料,回答下列问题。为进一步实施“民意主导警务”战略,优化执法服务,某县公安局打算开展一次人民群众满意度调查活动,真实了解群众对公安工作及队伍建设的满意程度,查找公安机关执法服务中存在的不足,逐项落实整改措施。关于开展群众安全感满
简述英国最早发生工业革命的原因。
A、 B、 C、 D、 B
高利贷不适应大工业生产最主要的原因是()。
根据法律规定,我国的兵役制度是()
在数据库系统特点的描述中,下面哪一项不属于其特点的是()。
Athiefdroppedawinninglotteryticket(彩票)atthesceneofhiscrime,buthehasbeengivenalessonin【C1】______.Themanwho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