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对乙公司的50万元债权经法院裁判后进入到强制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乙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即丙公司)享有30万元的到期债权。甲公司欲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予以执行。关于该执行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07年试卷三第84题)

admin2017-03-14  25

问题 甲公司对乙公司的50万元债权经法院裁判后进入到强制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乙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即丙公司)享有30万元的到期债权。甲公司欲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予以执行。关于该执行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07年试卷三第84题)

选项 A、丙公司应在接到法院发出的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后的30日内,向甲公司履行债务或提出异议
B、丙公司如果对法院的履行通知提出异议,必须采取书面方式
C、丙公司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对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
D、在对丙公司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丙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法院可以就丙公司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

答案A,B,C,D

解析 根据《执行规定》第61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履行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1)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2)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1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3)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4)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由此可见,在本题中,丙公司应当在接到法院发出的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后的15日内而非30日内,向甲公司履行债务或者提出异议。因此,选项A错误。根据《执行规定》第62条的规定,第三人对履行通知的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执行人员应记入笔录,并由第三人签字或盖章。由此可见,第三人如果对履行债务的通知有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而不是必须采取书面方式。因此,选项B错误。
    根据《执行规定》第63条的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对第三人所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因此,在本题中,丙公司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法院不应当进行审查,选项C错误。
根据《执行规定》第68条的规定,在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因此,结合本题,法院在对丙公司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丙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法院不得再就丙公司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选项D错误。
    [陷阱点拨]本题最大的干扰选项是B,考生容易将对支付令提出异议的形式和对到期债务履行通知提出异议的形式相混淆。应当注意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3条第2款的规定,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出异议只能采用书面形式;而根据《执行规定》第62条的规定,第三人对到期债务履行通知提出异议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出,如果以口头形式提出的,执行人员应当记入笔录,并由第三人签字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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