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为某集团的总经理,陈女13岁,中学生。2006年9月间,陈女趁陈某疏忽,擅自动用陈某的个人支票凭证本,冒充陈某签名签发了一张票据金额为12万元的支票,并加盖了陈某的私章,持票到某集团公司下属的某购物中心购买了一架价值12万元的遥控模型直升机。某购物中心

admin2014-12-12  59

问题 陈某为某集团的总经理,陈女13岁,中学生。2006年9月间,陈女趁陈某疏忽,擅自动用陈某的个人支票凭证本,冒充陈某签名签发了一张票据金额为12万元的支票,并加盖了陈某的私章,持票到某集团公司下属的某购物中心购买了一架价值12万元的遥控模型直升机。某购物中心的经理认识陈某和陈女,故对她交付的支票深信不疑。尔后,某购物中心为清偿货款将该支票背书给了某塑料玩具厂。次日,当地报纸即刊登了人民法院裁定该塑料玩具厂破产的公告。因清算组尚未成立,该厂会计科便把上述支票交开户行入账,遭退票。理由是支票印鉴不符。清算组成立后,持该支票向票据出票人陈某及背书人某购物中心追索,均遭拒绝。陈某的理由是:我的印鉴是被我的女儿背着我盖上去的,我根本不知道,且该私章不是我的支票预留印鉴,我不负责。购物中心的理由是:持票人已破产,丧失了受领资格,等该厂清算时再说。
问:(1)陈某的抗辩是什么性质的抗辩?如果上述各情节得以证实,其抗辩能成立吗?为什么?
    (2)某购物中心的抗辩是什么性质的抗辩,能否成立?为什么?

选项

答案(1)陈某主张私章被盗而加盖于票据的抗辩,实际上为被伪造人提出票据系伪造的抗辩,即特定人可以对抗一切人的抗辩,属于绝对抗辩。其抗辩事由如能证实,则不负票据责任,但本案中其是否应承担监护人责任则另当别论。 (2)持票人因破产而失去或被限制行为能力(受领资格),票据债务人只可对特定人(破产人)主张之.对非破产的持票人则不可,放购物中心的抗辩属于相对抗辩。但是本案中的清算组是在破产人失去或者被限制行为能力后,法定行使破产人债权的组织,故购物中心的抗辩不成立。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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