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四位合伙人共同出资成立合伙企业,签订合伙协议如下:(1)四位合伙人出资分别为80万元、60万元、40万元、20万元,甲、乙、丙三位合伙人均以货币出资,丁合伙人以实物和劳务各50%出资。(2)合伙企业收益平均分配。若企业清算时,总资产中相当于出

admin2010-06-29  30

问题 甲、乙、丙、丁四位合伙人共同出资成立合伙企业,签订合伙协议如下:(1)四位合伙人出资分别为80万元、60万元、40万元、20万元,甲、乙、丙三位合伙人均以货币出资,丁合伙人以实物和劳务各50%出资。(2)合伙企业收益平均分配。若企业清算时,总资产中相当于出资额的部分按出资比例分配,超过部分平均分配。(3)确定丁为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人,并规定丁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签订合同时,凡是标的超过50万元的,均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4)合伙企业名称为“达成有限公司”。该合伙企业成立经营一段时间后,丙提出将其持有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份额转让给张三,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在如实告知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的条件下张三入伙。张三入伙前该企业资产总额200万元,负债总额60万元。张三入伙后,企业又经营了一年,亏损严重,决定清算。清算前企业总资产220万元,总负债为240万元。总资产中含对李四的债权20万元。在清算偿债过程中,出现以下争议:
   (1)甲认为自己欠李四20万元,李四欠合伙企业20万元,彼此可以相互抵消;
   (2)乙认为合伙企业全部负债中欠A的40万元是因为丁违反合伙协议规定,私自签订合同标的为65万元的经济合同而形成的,虽然A不知道合伙企业的内部限制性规定,但丁的行为属于超越权限,该债务应由丁个人承担,与合伙企业无关;
   (3)丙认为自己已经退伙,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4)丁认为甲拥有大量个人存款,且出资额最大,合伙企业资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所形成的差额部分应由甲个人承担,与其他合伙人无关;
   (5)张三认为自己入伙时与丙签有个人协议,自己只对入伙后的债务180万元承担责任,对其入伙前合伙企业的60万元债务不承担责任。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结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合伙协议有哪些不当之处,依法应如何处罚?
   (2)合伙企业清算时,前后五位合伙人的观点是否正确,试分别评析说明。
   (3)若甲个人偿还了合伙企业资产不足抵债的差额部分后,还能否向其他合伙人追索多偿还的部分?

选项

答案(1)合伙协议中关于合伙企业名称的规定错误。合伙企业属无限连带责任性质,名称不能冠以“有限”字样,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2)五位合伙人的观点均错误。①李四欠合伙企业的债务,属于合伙企业的共同财产;甲欠李四的债务,属于两者之间个人的债权债务,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消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否则属于强迫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个别合伙人的债务,违反了合伙制度的本意。②甲为合伙人之外不知道合伙企业内部限制规定的善意的第三人,合伙企业内部的限制性规定对善意的第三人不具有抗辩权。③丙虽然已经退伙,但对其退伙前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60万元仍应承担连带责任,对退伙后新发生的180万元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④合伙企业法规定每位合伙人均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该责任的承担人不仅仅限于甲个人。⑤张三与丙之间的个人协议无效,张三作为合伙人,一旦入伙即对合伙企业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包括入伙前的债务和入伙后新发生的债务。 (3)根据合伙企业按其协议约定的比例分担责任的规定,若甲实际偿还的债务额超过了其应承担的合伙企业债务额,属于为其他合伙人代为清偿,有权就代为清偿部分对其他合伙人行使追偿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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