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案例分析第75~78题)甲公司将自有的一艘挖泥船转让给乙公司,合同约定,乙公司分五期支付价款,每期支付总价的20%,付清款项之前甲公司保留所有权。乙公司支付了首期价款,甲公司将挖泥船交付给乙公司。因经济政策调整,乙公司围海造地项目受阻,为挽回经

admin2013-10-26  27

问题 (2010年案例分析第75~78题)甲公司将自有的一艘挖泥船转让给乙公司,合同约定,乙公司分五期支付价款,每期支付总价的20%,付清款项之前甲公司保留所有权。乙公司支付了首期价款,甲公司将挖泥船交付给乙公司。因经济政策调整,乙公司围海造地项目受阻,为挽回经济损失,乙公司将该挖泥船出租给丙公司,租期一年,租金在交付船舶时全部付清。甲公司因欠丁公司一笔工程款,遂将其对乙公司的第二期价款债权转让给丁公司,双方达成一致且通知了乙公司。乙公司因资金紧张,未支付该期价款和第三期价款。丙公司在租赁期间,私自将该船舶以自己的名义卖给不知情的戊公司,双方签订了合同,戊公司交付了预付款,丙公司正要将该船舶交付戊公司,甲公司得知后予以制止,引发诉讼。
关于丙公司与戊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的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丙公司出卖挖泥船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
B、丙公司与戊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待定
C、戊公司有权请求丙公司返还预付款
D、戊公司有权主张善意取得该挖泥船的所有权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制度。《合同法》第5l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在本案中,丙公司并非对挖泥船享有处分权之人,故其与戊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权处分,效力待定。因此选项AB正确。由于甲公司制止了丙公司将挖泥船交付给戊公司的行为,表明甲公司作为该挖泥船的所有权人,拒绝追认丙公司与戊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因此该合同归于无效。《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可知,合同无效后,戊公司有权要求丙公司返还预付款。因此选项C也是正确的。此外,《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在本案中,因挖泥船尚未交付给戊公司,故戊公司不构成善意取得。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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