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资料: 某办公大楼,为了加快建设进度、尽快投入使用,业主采用平行承发包模式,将土建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分别与两家不同的工程公司A、B分别签署了相应的土建施工合同、装饰装修施工合同。 土建施工单位A在基础施工完成后,与城市市政管线进行初步连接的过程中,发现

admin2023-01-10  34

问题 背景资料:
某办公大楼,为了加快建设进度、尽快投入使用,业主采用平行承发包模式,将土建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分别与两家不同的工程公司A、B分别签署了相应的土建施工合同、装饰装修施工合同。
土建施工单位A在基础施工完成后,与城市市政管线进行初步连接的过程中,发现市政接口与新建工程的相对位置与业主给定的原设计图纸不符,认为是业主提供市政接口资料有误,A单位提出应由业主补偿由于市政管线位置与原图给定不符所带来增加的施工工作量。
监理工程师实地检查后,认为施工单位新建建筑定位放线可能有误,提出重新复查定位线。A单位从开工前设计院移交坐标点位重新进行引测,仍与施工现状相符。监理单位上报建设单位后,建设单位要求更换测量仪器再次复测。施工单位只好停工配合复测,此次结仍证明新建工程位置与原设计相符。A单位又向建设单位提出了因两次检查的配合费用和相应停工损失的索赔要求。
此外,土建施工A单位在工程结构施工完成时,装饰装修B单位也进入施工现场,此时施工现场存在大量垂直运输工作。由于A单位设置的施工电梯运输能力的限制,无法同时满足实际需要,A单位为了自身施工需要,当自身工作量比较大的时候不允许B单位使用施工电梯,造成装饰装修施工进度严重滞后,使整个工程的工期延误了36d。
经查,业主与B单位签订的合同条款中只约定“现场协调由业主完成,并为施工单位创造可利用条件,垂直运输等”;同时,业主在与A单位的合同中也没有约定由A单位提供垂直运输设备的条款。
问题:
装饰装修B单位能否就工期延误向建设单位索赔?为什么?

选项

答案由于建设单位未履行与装饰装修B单位之间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即“协调现场的施工单位,为施工单位创造可利用条件,垂直运输等”,因此,装饰装修单位可以就工期补偿、费用等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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