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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的女儿2003年参加高考,没有达到某大学录取线。甲委托该高校所在市的教委副主任乙向该大学主管招生的副校长丙打招呼,甲还交付给乙2万元现金,其中1万元用于酬谢乙,另1万元请乙转交给丙。乙向丙打了招呼,并将1万元转交给丙。丙收下1万元,并答应尽量帮忙,但仍然
甲的女儿2003年参加高考,没有达到某大学录取线。甲委托该高校所在市的教委副主任乙向该大学主管招生的副校长丙打招呼,甲还交付给乙2万元现金,其中1万元用于酬谢乙,另1万元请乙转交给丙。乙向丙打了招呼,并将1万元转交给丙。丙收下1万元,并答应尽量帮忙,但仍然
admin
2008-09-01
20
问题
甲的女儿2003年参加高考,没有达到某大学录取线。甲委托该高校所在市的教委副主任乙向该大学主管招生的副校长丙打招呼,甲还交付给乙2万元现金,其中1万元用于酬谢乙,另1万元请乙转交给丙。乙向丙打了招呼,并将1万元转交给丙。丙收下1万元,并答应尽量帮忙,但仍然没有录取甲的女儿。一个月后,丙的妻子丁知道此事后,对丙说:“你没有帮人家办事,不能收这1万元,还是退给人家吧。”丙同意后,丁将1万元退给甲。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选项
A、乙的行为成立不当得利与介绍贿赂罪
B、丙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牟取人利益,所以不成立受贿罪
C、丙在未能为他人牟取利益之后退还了财物,所以不成立受贿罪
D、丁将1万元贿赂退给甲而不移交司法机关,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
答案
A,B,C,D
解析
根据《刑法》第388条的规定,斡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处”。而斡旋受贿与介绍贿赂罪之间最大的区别就在于行为人与直接利用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利的人之间是否具有职务上的制约关系,本题中乙是市教委的副主任,而丙是该市某大学的副校长,因此可以认为是存在职务上的制约关系,所以乙的行为应当成立受贿罪(斡旋受贿是以受贿罪论处),而非介绍贿赂罪,A项的说法是错误的。
因为丙是该校主管招生的副校长,他答应尽量帮忙使甲的女儿能够被该校录取,实际就是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的行为,所以已经构成受贿罪,B项的说法是错误的。
《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应注意这里的“为他人谋利”仅仅是主观条件,因此不论利益是否实际谋取,也不论该利益是否正当,都不影响犯罪的成立,甚至只要承诺了为他人谋利或打算为他人谋利的,都可以成立该罪,所以丙收下钱后并答应尽量帮忙就已经构成了受贿罪,后来虽然没有录取甲的女儿,但这并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至于其将财物退还的行为则是属于受贿后的主动退赃行为,也不能影响犯罪的成立,所以C项的说法是错误的。
丁将一万元的赃款退还给甲的行为实际是属于帮助丙实施的退赃行为,因此不能成立帮助毁灭证据罪,所以D项的说法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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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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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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