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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蛙人肖某系某农贸市场水产个体经营户,1996年1月7日,在某农贸市场出售青蛙,被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站工作人员发现,当即抽样检查认定是虎蚊蛙,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
卖蛙人肖某系某农贸市场水产个体经营户,1996年1月7日,在某农贸市场出售青蛙,被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站工作人员发现,当即抽样检查认定是虎蚊蛙,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
admin
2010-06-25
29
问题
卖蛙人肖某系某农贸市场水产个体经营户,1996年1月7日,在某农贸市场出售青蛙,被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站工作人员发现,当即抽样检查认定是虎蚊蛙,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野生动物保护站人员知道自己没有处罚权,遂立即将此案移交给工商局设在市场的工商检查所。工商检查所以工商局的名义对肖某作出处罚:第一,没收全部虎蚊蛙并予以放生;第二,对肖某处以罚款500元。肖某当场申辩称:“卖蛙的也不止我一个,为什么只罚我?”工商检查所的工作人员回答说:“你自己应该明白为什么只罚你不罚别人。”遂制作了处罚决定书,并在处罚决定书规定限3日内将罚款交到某县工商行分理处。肖某对处罚不服,于缴纳罚款的第二天向某县人民法院起诉。
问题:工商检查所对肖某的处罚是否正确?
选项
答案
工商检查所以工商局的名义,给予肖某的行政处罚,在实体上是正确的,在程序上有违法之处。 (1)实体上,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5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肖某出售的青蛙是虎蚊蛙,属于国家二类保护野生动物。肖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事实、人证、物证俱在,因此工商检查所以工商局的名义对其实施的实体上的行政处罚,即没收全部虎蚊蛙予以放生、罚款500元在实体上是正确的。 (2)程序上,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据此,某农贸市场工商检查所在对肖某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肖某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肖某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和诉权、诉期等。但是,当肖某对处罚表示疑问,进行申辩时,工商检查所都没有告知作出处罚赖以依据的事实、理由以及法律依据,这显然违反了行政处罚法关于告知程序的规定。同时,工商检查所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也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权和诉期。 同时,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3条的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即适用行政处罚决定的简易程序。然而,工商检查所对肖某作出的“没收全部虎蚊蛙予以放生、罚款 500元”的处罚决定显然不应适用简易程序,而应依《行政处罚法》第5章第2节的一般程序作出决定。 工商检查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其他之处合法。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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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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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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