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某为某市电器商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2000年11月,单某以本市百货公司名义从国外进口一批家电产品,共计价值80多万元。之后,单某将该批家电产品销售给了本市五金交化公司。电器商场董事会得知此事后,认为单某身为本公司董事兼总经理,负有竞业禁止义务,不

admin2011-04-23  43

问题 单某为某市电器商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2000年11月,单某以本市百货公司名义从国外进口一批家电产品,共计价值80多万元。之后,单某将该批家电产品销售给了本市五金交化公司。电器商场董事会得知此事后,认为单某身为本公司董事兼总经理,负有竞业禁止义务,不得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单某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应属无效。于是,决议责成单某取消该合同,而将该批家电产品由电器商场买下。五金交化公司认为,该批家电产品的买卖,是在本公司与百货公司之间进行的,与电器商场无关。合同的成立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合同的内容不违法,所以是有效的。至于单某作为电器商场董事而经营与电器商场相同业务,属于电器商场的内部事务,与百货公司和五金交化公司无关。双方争执不下,遂诉至人民法院。法院查明,单某曾于1999年12月决定以电器商场一幢楼房为电器商场第四大股东本市建筑工程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于1999年10月将自己的一辆小轿车卖给电器商场,事后公司的股东才知晓情况。问:
(1)单某买卖家电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2)电器商场的主张有依据吗?为什么?
(3)对单某买卖家电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4)对单某为建筑工程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可能作出哪些处理?
(5)单某卖小轿车给电器商场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选项

答案(1)不合法。因单某买卖家电的行为违反了公司董事、经理的竞业禁止义务。(2)于法无据。单某为百货公司买家电又售给五金交化公司,是在百货、五金交化公司之间进行的,该合同合法有效,不能因王某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而认定其竞业行为本身为无效民事行为。(3)应将王某所得收入归电器商场所有,并可由电器商场给予处分。(4)可作以下处理:①责令取消该担保;②由单某赔偿电器商场损失;③单某因担保所得收入归电器商场所有;④由电器商场给予单某处分。(5)无效。因为该行为违反了公司董事、经理的自我交易禁止义务。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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