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公务员
王某与钱某2009年结婚后居住在甲市A区。2012年双方因工作原因分居,王某居住于甲市B区,钱某居住于乙市C区。2014年王某向甲市A区提起诉讼,要求与钱某离婚,一并提出财产分割请求,该区法院受理该案件后认为对该案无管辖权,裁定驳回起诉,要求王某向有管辖权
王某与钱某2009年结婚后居住在甲市A区。2012年双方因工作原因分居,王某居住于甲市B区,钱某居住于乙市C区。2014年王某向甲市A区提起诉讼,要求与钱某离婚,一并提出财产分割请求,该区法院受理该案件后认为对该案无管辖权,裁定驳回起诉,要求王某向有管辖权
admin
2015-10-20
22
问题
王某与钱某2009年结婚后居住在甲市A区。2012年双方因工作原因分居,王某居住于甲市B区,钱某居住于乙市C区。2014年王某向甲市A区提起诉讼,要求与钱某离婚,一并提出财产分割请求,该区法院受理该案件后认为对该案无管辖权,裁定驳回起诉,要求王某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后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王某和钱某就在甲市A区的房屋所有权发生争议。该房屋为王某婚前承租,婚后用双方的共同财产购买,但房屋产权证登记在王某名下。
对于该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为( )。
选项
A、甲市A区
B、甲市B区
C、乙市C区
D、均有管辖权
答案
C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王某和钱某均离开住所地超过了1年,故本案应由被告钱某经常居住地乙市C区的法院管辖。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UDzuFFFM
本试题收录于:
公共基础知识题库地方公务员分类
0
公共基础知识
地方公务员
相关试题推荐
国际上用来综合考察居民间收入分配差异状况的一个重要分析指标是()。
吴某近几年纠集一伙人,在珠江三角洲一带流窜作案,多次抢劫,打伤10多人,赃款数额高达人民币20多万元。人民法院依据刑法判处吴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一案例表明,犯罪的最本质特征是()。
主张“世界上除了运动着的物质之外,什么也没有”的观点,属于()。
当作者与主要受文者存在不相隶属关系时,只能选取()。
调查报告的主体部分应包括的基本内容是:调查得来的基本情况,对调查情况的综合分析,在分析研究基础上提出的见解(意见、建议、办法)。()
通用公文,又称行政公文,指各类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普遍使用的文件,如请示、报告、函、经济合同等。()
中国行政管理是指中国政府依据党的政策对中国一切事务进行管理的行为和过程。()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中按劳分配的“劳”是指()。
李老伯与村委会订立了50亩林地的承包经营合同,并办理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李老伯虽投入近10万元,但经营状况不好。李老伯与本村张老伯协商将承包的林地与其承包的耕地互换。村委会出面阻止,并称如果互换将收回两人的承包土地。无奈,李老伯将林地转包给了本村王某,双
下列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业道德的表述,正确的有
随机试题
备忘录说明:请以总经理秘书的名义给总经理写一份电话备忘录。收阅人:总经理Mark发文人:总经理秘书Jennifer日期:2011年2月1日主题:会议预约内容:美国国际贸易公司销售经理BillSmith将于近期来南京,希望和
子宫肌瘤的症状主要取决于
影响生物碱碱性强弱的因素有
关于犯罪嫌疑人的审前羁押,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4年卷二第31题)
我国有许多新股采用网上定价发行方式,其发行价格确定于( )。
假设以10%的年利率借得30000元,投资于某个寿命为10年的项目,为使该投资项目成为有利的项目,每年至少应收回的现金数额为()元。
王屋山主峰()海拔1715是中华民族祖先轩辕黄帝设坛祭天之所,世称“太行之脊”,“擎天砥柱”。
患者,男性,25岁。发生左侧腹部及左下胸部撞击伤3小时。检查:神志清,体温37℃,血压80/60mmHg,脉率120次/分,左侧腹压痛,有轻度反跳痛及肌紧张,血白细胞20×109/L,尿镜检红细胞20/HP,正确的急救处理是()。
依次填入下面一段文字横线处的语句,衔接最恰当的一组是()有人认为,“文学反映时代”是一种过时的理念,现代文学更注重对人的个体生存和“内世界”的呈现,追求的是文学的超越性、永恒性而不是时代性。___________,___________。
WhatdidJimCantalupopromiseataWallStreetmeetingonApril7?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