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刘女士与母亲马晓玲协商后经其母亲同意.刘女士用其母亲马晓玲的名义购买了一套120平方米的商品房.房款由刘女士一次性付清(有银行转账单为证)。2011年5月房屋交付后,商品房登记在马晓玲的名下(即房屋与土地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是马晓玲,房屋产

admin2016-06-30  39

问题 2009年5月,刘女士与母亲马晓玲协商后经其母亲同意.刘女士用其母亲马晓玲的名义购买了一套120平方米的商品房.房款由刘女士一次性付清(有银行转账单为证)。2011年5月房屋交付后,商品房登记在马晓玲的名下(即房屋与土地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是马晓玲,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上记载的权利人也均是马晓玲)。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办好以后,刘女士虽一直未使用该套房产,但在自己手中保存好了这两份证件,从未出现房产证与土地使用权丢失等情况。2013年3月,马晓玲带着自己的身份证分别向房产局、国土局办理了房产证与土地使用权证的挂失事宜.相关机构经审查后.按照相关程序给马晓玲补办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2013年7月,马晓玲把该套商品房卖给了李某,李某在两个月内付清转让房款后,马晓玲与李某在相关机构办理了房屋登记过户手续。2014年1月,刘女士发现了自己购买的房屋被卖给李某的事实。
【问题】
刘女士应向谁主张何种责任?为什么?

选项

答案刘女士可以向马晓玲选择主张违约责任、侵权损害赔偿、返还不当得利之任一种责任。 ①马晓玲违反与刘女士的约定,将房屋出卖与李某.构成违约。刘女士可以基于其和马晓玲之间的合同要求马晓玲承担违约责任。②马晓玲的无权处分行为侵害了刘女士对该套房屋的所有权。刘女士可以要求马晓玲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③无权处分人马晓玲转让房屋并受有利益并使原权利人利益受损。受益与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但是没有合法依据。刘女士可以请求马晓玲承担返还不当得利的责任。这三种请求权竞合,刘女士只能选择其中一种。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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