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下午,被告人李某驾驶“解放”牌汽车,在以每小时50公里的速度穿过居民区时,发现前方停放着一辆小轿车,在小轿车前有一个小孩在玩耍。但是,由于急于回营区卸货,李某在车速较快的情况下,未作任何制动准备,也没有鸣笛警告。这时,小孩突然横穿马路,李某虽然立即踩了

admin2013-06-08  21

问题 某日下午,被告人李某驾驶“解放”牌汽车,在以每小时50公里的速度穿过居民区时,发现前方停放着一辆小轿车,在小轿车前有一个小孩在玩耍。但是,由于急于回营区卸货,李某在车速较快的情况下,未作任何制动准备,也没有鸣笛警告。这时,小孩突然横穿马路,李某虽然立即踩了刹车,但已为时太晚,小孩被撞身亡。问题:李某行为的主观罪过形式是什么?

选项

答案被告人李某驾驶载货汽车穿过居民区时,发现前方左侧100米处,有一个小孩在停放的一辆小轿车前玩耍,这时,李某就应遵守这样一种注意义务,即为了防止危险发生,应不断地注意该儿童的行动,并降低车速,以保证汽车处于随时可以停车的状态,同时还要鸣笛。但是,李某急于回营区卸货,既未降低车速,也未鸣笛提醒儿童注意。在这种情况下,李某已经预见到可能发生交通事故,但是,李某对危险估计不足,轻信位于马路左侧的儿童不会突然横穿马路。由此可见,被告人李某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小孩的死亡,但却轻信能够避免,结果造成交通事故的发生。在其主观罪过形式上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应成立交通肇事罪。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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