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我国现行法上的代位权制度与大陆法系传统民法上的代位权制度有何区别。

admin2022-05-12  25

问题 简述我国现行法上的代位权制度与大陆法系传统民法上的代位权制度有何区别。

选项

答案我国现行法上的代位权制度与大陆法系传统民法上的代位权制度区别如下: (1)权利客体。我国合同法及司法解释规定,代位权的客体仅限于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传统民法上的代位权客体要更宽泛,包括物上请求权、形成权等,甚至包括其他非权利行使的保全行为。 (2)代位权行使的限度。我国法律规定,债权人的代位权以其债权数额为限。司法解释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的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过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在传统民法理论上,代位权系保存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其行使并不限于债权人的债权数额。 (3)代位权行使的效果。传统民法采用所谓的入库规则,即债权人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效果归属于债务人的一般责任财产,债权人无法就保全获得的财产优先受偿。我国实践中虽多依据“入库规则”,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4)代位权行使方式。有观点认为,在我国,债权人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进行,而传统民法上的代位权不必然通过诉讼程序。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UBH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随机试题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