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资料] 某新建图书馆工程,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某施工单位中标,双方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总造价14250万元,预付备料款2800万元,每月底按月支付施工进度款。竣工结算时,结算

admin2016-05-23  30

问题 [背景资料]
某新建图书馆工程,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某施工单位中标,双方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总造价14250万元,预付备料款2800万元,每月底按月支付施工进度款。竣工结算时,结算价款按调值公式法进行调整。在招标和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事件:
事件一: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招标。招标文件规定:合格投标人为本省企业;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15天后投标截止;招标人对投标人提出的疑问分别以书面形式回复给相应提出疑问的投标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审招标文件时,认为个别条款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整改后再进行招标。
事件二:合同约定主要材料按占总造价比重55%计,预付备料款在起扣点之后的五次月度支付中扣回。
事件三:基坑施工时正值雨季,连续降雨导致停工6天,造成人员窝工损失2.2万元。一周后出现了罕见特大暴雨,造成停工2天,人员窝工损失1.4万元。针对上述情况,施工单位分别向监理单位上报了这四项索赔申请。
事件四:某分项工程由于设计变更导致该分项工程量变化幅度达20%,合同专用条款未对变更价款进行约定。施工单位按变更指令施工,在施工结束后的下一个月上报支付申请的同时,还上报了该设计变更的变更价款申请,监理工程师不批准变更价款。
事件五:种植屋面隐蔽工程通过监理工程师验收后开始覆土施工,建设单位对隐蔽工程质量提出异议,要求复验,施工单位不予同意。经总监理工程师协调后三方现场复验,经检验质量满足要求。施工单位要求补偿由此增加的费用,建设单位予以拒绝。
事件六:合同中约定,根据人工费和四项主要材料和价格指数对总造价按调值公式法进行调整。各调值因素的比重、基准和现行价格指数如表2A320050—1所示。

问题:
事件四中,监理工程师不批准变更价款申请是否合理?并说明理由。合同中未约定变更价款的情况下。变更价款应如何处理?

选项

答案(1)事件四中,监理工程师不批准变更价款是合理的。 理由: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d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若是没有在规定时间14天内提出,视为该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动。 (2)合同中未约定变更价款的情况下,变更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③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原则,由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者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任何合同一方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时,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执行。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U1tP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