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可能成为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是( )。(2009年多项选择第53题)

admin2013-11-01  23

问题 下列可能成为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是(     )。(2009年多项选择第53题)

选项 A、权益受到被处罚人侵犯的受害人
B、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相对人
C、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国家机关
D、行政裁决的一方当事人

答案A,B,D

解析 本题所考查的考点是行政诉讼第三人理论,根据行政诉讼第三人相关理论。参照有关内容:(一)权利关系第三人是指由于其权利受到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利益处分的消极影响,参加到行政诉讼中来,提出自己独立诉讼主张的个人、组织。依照行政法学原理,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利益处分包含两种情况:一是指行政主体通过具体行政行为使相对一方的个人、组织被剥夺已有的某种权利;二是行政主体通过具体行政行为使相对一方的个人、组织承担一定的义务。A项即属于权利关系第三人。(二)义务关系第三人。义务关系第三人是指由于其权利受到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积极影响,或者参与了不利益具体行政行为,而未被列为被告或不具备被告资格,参加到行政诉讼中来,提出自己独立诉讼主张的个人、组织。BD即属于此类。而国家机关的立法行为属于抽象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27条“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可见选项中ABD均可能成为行政诉讼第三人,而C中国家机关的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行为是抽象行政行为,故不可能成为行政诉讼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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