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辩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8年司考,卷二,第26题)

admin2017-05-25  29

问题 关于辩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8年司考,卷二,第26题)

选项 A、被告人王某在犯罪时17周岁,在审判时已满18周岁,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B、被告人李某可能被判处死刑,在审判时法院为其指定辩护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李某当庭拒绝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法院另行为其指定辩护人。在重新开庭审理后,李某再次拒绝法庭为其指定的辩护人,合议庭不予准许
C、法院为外籍被告人汤姆(25周岁)指定了辩护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汤姆拒绝法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提出自行委托辩护人,法庭准许后,汤姆自行委托了辩护人。再次开庭审理后,汤姆再次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合议庭不予准许
D、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的,法庭应当允许,宣布延期审理。延期审理的期限为十日,准备辩护时间计入审限

答案B

解析 《刑诉解释》第36条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一)盲、聋、哑人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二)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三)可能判处死刑的人。”根据《刑诉解释》第36条,A项中的王某审判时已满18周岁,不属于为其指定辩护人的情形,A项错误。根据《刑诉解释》第38条、第165条第3款的规定,B项中的李某可能被判处死刑,在重新开庭后,李某再次拒绝法庭为其指定辩护人,合议庭应当不予准许。B项正确。选项C中的汤姆不具有《刑诉解释》第36条规定的情形,因此当其再次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时,合议庭可以准许,C项错误。D项中前半句“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的,法庭应当允许,宣布延期审理。”正确。但是,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延期审理的具体期限,只是规定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期间不计入审限。因此,D项说法不完全正确。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U0llFFFM
0

随机试题
最新回复(0)